鉴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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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3-11-17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和影响办案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办案机关不予采信,其有启动重新鉴定的权利。

    二、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如未按照规定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法医学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

    四、鉴定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送检资料和检查情况提出鉴定结论,在没有得到办案机关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自行搜集鉴定资料,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要求案件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资料。因此,由于鉴定资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

        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活动,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来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六、鉴定费的承担

    鉴定活动由办案机关启动,鉴定需要缴纳鉴定费用,无论是哪一方支付鉴定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决定。如果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还必须支付鉴定人的出庭费用。

    七、检材样本的处理

    因鉴定要求,有时需要对检材样本进行破坏、耗损甚至灭失的处理。

    八、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通过委托方向鉴定人咨询。鉴定人不直接回答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咨询。当事人如对咨询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委托方要求鉴定人给予书面答复、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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